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适航规定(2004年) 第A23.13条
第A23.13条 操纵系统载荷
主飞行操纵器件和系统主飞行操纵器件和系统必须按下列规定来设计:
飞行操纵系统及其支撑结构,必须按本附件A23.11规定情况计算的操纵面铰链力矩的125%的载荷来设计。此外采用下列规定:
系统限制载荷不必超过由驾驶员和自动驾驶装置推动操纵器件所能产生的载荷;
(ii)设计必须为实际使用(包括卡住、地面突风、顺风滑行、操纵惯性和摩擦)提供一个坚实的系统;
升降舵、副翼和方向舵操纵器件可能受的驾驶员最大和最小限制作用力在第23.397条(b)的表中示出。这些驾驶员载荷必须假定按飞行情况作用在相应的操纵器件握点或脚蹬板上,并且在操纵系统与操纵面操纵支臂的连接处受到反作用。
双操纵系统如果装有双操纵系统,该系统必须按两个驾驶员反向操纵的情况来设计,所采用的单个驾驶员作用力等于按本条(a)所得载荷的75%,但是,单个驾驶员作用力不得低于第23.397条(b)表中所示的驾驶员最小限制作用力。
地面突风情况地面突风情况必须满足第23.415条的要求。
辅助操纵器件及其系统辅助操纵器件及其系统必须满足第23.405条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