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适航规定(2004年) 第23.1521条
第23.1521条 动力装置限制
总则必须制定本条规定的动力装置限制。该限制不得超过发动机或螺旋桨型号合格证中的相应限制。
起飞运转动力装置起飞运转必须受下列限制:
最大转速(转/分)
最大允许进气压力(对活塞发动机);
最高允许燃气温度(对涡轮发动机);
与本条(b)(1)至(3)制定的限制相对应的功率(推力)在使用时间上的限制;
最高允许的气缸头温度(如果适用)、最高允许的冷却液温度和最高允许的滑油温度。
连续运转连续运转必须受下列限制:
最大转速(转/分);
最大允许进气压力(对活塞发动机);
最高允许燃气温度(对涡轮发动机);
气缸头、冷却液和滑油的最高温度。
燃油标号或牌号必须规定最低燃油标号(对活塞发动机)或燃油牌号(对涡轮发动机)。该规定不得低于该发动机在本条(b)和(c)的限制范围内运转所要求的标号或牌号。
外界大气温度除最大重量不超过2,722公斤(6,000磅)的活塞发动机飞机外,所有飞机必须制定外界大气温度限制(如装有防寒装置,包括对该装置的限制),该限制应为表明飞机符合第23.1041条至第23.1047条有关冷却规定时的最高外界大气温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