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适航规定(2004年) 第23.1401条
第23.1401条 防撞灯系统
总则飞机必须具有满足下列要求的防撞灯系统:
由一个或几个经批准的防撞灯组成,其安装部位应使其发射的光线不影响机组的视觉,也不损害航行灯的明显性;
满足本条(b)至(f)的要求。
作用范围该系统必须有足够数量的灯,以照亮飞机周围重要的区域(从飞机的外部形态和飞行特性考虑)。其作用范围必须至少达到飞机水平平面上、下各75°范围内的所有方向,但是允许向后有总和不大于0.5球面度被遮蔽的立体角。
闪光特性该系统的布局,即光源数目、光束宽度、旋转速度以及其他特性,必须给出40至100次/分的有效闪光频率。有效闪光频率指从远处看到的整个飞机防撞灯系统的闪光频率。当系统有一个以上的光源时,对有效闪光频率的规定也适用于有重迭部分的灯光区。在重迭区内,闪光频率可以超过100次/分,但不得超过180次/分。
颜色防撞灯必须为航空红色或航空白色,且必须满足第23.1397条的有关要求。
光强装上红色滤色镜(如使用时)测定并以“有效”光强表示的所有垂直平面内
I(t)为作为时间的函数的瞬时光强;
防撞灯的最小有效光强每个防撞灯的有效光强必须等于或大于下表规定的相应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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