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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适航规定(2004年) 第23.1389条

第23.1389条 航行灯灯光分布和光强

总则本条规定的光强必须用装有灯罩和滤色镜的新灯来测定。光强测定必须在光源发光达到稳定值后进行(该稳定值指光源在飞机正常工作电压时的平均输出光通)。每一航行灯灯光分布和光强必须满足本条(b)的要求。

航行灯航行灯的灯光分布和光强必须以左、右和后二面角范围内任一垂直平面内的最小光强和最大掺入光强表示,且必须满足下列要求:

水平平面内的光强水平平面(包含飞机纵轴并垂直于飞机对称平面的平面)内各范围的光强必须等于或大于第23.1391条规定的相应值。

任一垂直平面内的光强任一垂直平面(垂直于水平平面的平面)内各范围的光强必须等于或大于第23.1393条规定的相应值,其中,I为第23.1391条中规定的该水平平面内相应角度的最小光强。

相邻光源间的掺入光强相邻光源间的任何掺入光强均不得超过第23.1395条中规定的相应值,但是当主光束的光强远大于第23.1391条和第23.1393条中规定的最小值时,如果与主光束光强相比,掺入光强对主光源清晰度无不利影响,则可允许有更大的掺入光强。

当左和右航行灯光强峰值大于100坎时,如果A区内的掺入光强不大于航行灯光强峰值的10%,B区内的掺入光强不大于航行灯光强峰值的2.5%,则前航行灯之间的掺入光强最大值可以超过第23.1395条中规定的相应值。

后航行灯安装如果符合下列情况,则一个单独后航行灯可以安装在横向偏移飞机对称平面的某一位置:

照射的最大锥体轴线在平飞中平行于飞行航迹;

在灯的后部和最大照射轴线左、右各70°角平面之间无任何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