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适航规定(2004年) 第23.1121条
第23.1121条 总则
对于动力装置和辅助动力装置,必须满足下列要求:
排气系统必须确保安全地排出废气,没有着火危险,在任何载人舱内也没有一氧化碳污染。
表面温度足以点燃可燃液体或蒸气的每个排气系统零件,其安置或屏蔽必须使得任何输送可燃液体或蒸气系统的泄漏,不会由于液体或蒸气接触到排气系统(包括排气系统的屏蔽件)的任何零件引起着火。
必须用防火的屏蔽件将所有排气系统部件与邻近的位于发动机舱和辅助动力装置舱之外的飞机易燃部分相隔开。
废气排放时不得使任何可燃液体通气口或放油嘴有着火危险。
废气不得排到所引起的闪光会在夜间严重影响驾驶员视觉的地方。
所有排气系统部件均必须通风,以防某些部位温度过高。
如果存在较大的积油处,为了防止发动机或辅助动力装置起动失败后的燃油积聚,涡轮发动机和辅助动力装置排气系统必须具备放油嘴,在任何正常的地面和飞行姿态下,排放油液都应避开飞机。
每个排气热交换器必须有防止热交换器内部发生任何故障后排气口被堵塞的设施。
就符合第23.603条而言,排气系统的任何部件的失效将被认为对安全有不利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