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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适航规定(2004年) 第23.1097条

第23.1097条 汽化器除冰液系统的容量

汽化器除冰系统的容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不得小于下述中的大值:

以第23.1095条规定的流量,按飞机最大续航时间3%的时间供应的所需容量;

(ii)在该流量下供应20分钟。

不需超过运行两小时所需的容量。

如得到的预热温度高于10℃(50°F),但低于37.8℃(100°F),则系统的容量可以与超过10℃(50°F)的可用温升成比例地降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