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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适航规定(2004年) 第23.971条

第23.971条 燃油箱沉淀槽

每个燃油箱均必须有可排放的沉淀槽,其有效容积在正常地面和飞行姿态时为油箱容积的0.25%或0.24升(1/16美加仑)(两者中取大值)。但下列情况例外:

飞机处于正常地面姿态时,应能使危险量的水从油箱的任何部位排入沉淀槽。

活塞发动机燃油系统必须具有一个易于接近进行排放的积液槽或腔,其容量应是燃油箱容量每75.6升(20美加仑)为29.6克(1盎司)。在正常的飞行姿态,油箱出口的位置应使水从油箱的所有部位(不包括沉淀槽)排入积液槽或腔。

按本条(a)、(b)、(c)要求而设置的每一沉淀槽、积液槽和积液腔的放液嘴,必须符合第23.999条(b)(1)和(2)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