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适航规定(2004年) 第23.933条
第23.933条 反推力系统
对于涡轮喷气和涡轮风扇反推力系统
预定仅在地面使用的反推力系统必须设计成,飞行中的任何反推,发动机产生的推力不大于飞行慢车推力,此外,必须通过分析或试验或两者的组合表明:
每一可操纵的反推必须能够被恢复至前推位置,或
(ii)反推处于任何可能的位置时,飞机能够持续安全飞行和着陆。
预定在飞行中使用的每一系统必须设计成,在任何运行(包括地面运行)条件下,当反推力系统正常工作或发生任何失效(或可能的失效组合)时,均不会造成不安全情况。
如果结构元件的失效概率极小,则这种失效不必考虑。
每一系统必须有措施防止在反推力系统故障时发动机产生的推力大于慢车状态推力。除非表明,对于在运行中预期的最临界反推力情况下,只要表明仅用气动力措施就能保证飞机的航向操纵,则发动机可以产生更大的推力。
对于螺旋桨反推力系统
每一系统必须设计成,在任何运行条件下,系统的单一失效或失效的可能组合或故障不会引起不希望的反推力。如果结构元件的失效概率极小,则这种失效可不必考虑。
对于桨叶能从飞行低距位置移动到明显小于正常飞行低距位置的螺旋桨系统,必须通过失效分析、试验或两者组合来表明满足本条(b)(1)的要求。为表明螺旋桨及其相关安装部件型号合格审定符合性所作的分析,可以包括在上述分析之内或作为其依据。由发动机和螺旋桨制造人所完成的恰当的分析和试验具有可信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