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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适航规定(2004年) 第23.689条

第23.689条 钢索系统

使用的每种钢索、钢索接头、松紧螺套、编结接头和滑轮,必须满足经批准的技术要求。此外还应满足下列要求:

主操纵系统不得采用直径小于3.2毫米(1/8英寸)的钢索;

钢索系统的设计必须在各种运行情况和温度变化下在整个行程范围内使钢索张力没有危险的变化;

必须能对每个导引件、滑轮、钢索接头和松紧螺套进行目视检查。

每种滑轮的型式和尺寸必须与所配用的钢索相适应。每个滑轮必须装有紧靠的保护装置,以防止钢索松驰时的错位或缠结。每个滑轮必须位于钢索通过的平面内,使钢索不致磨擦滑轮的凸缘。

安装导引件而引起的钢索方向变化不得超过3°。

在操纵系统中需受载或活动的U形夹销钉,不得仅使用开口销保险。

连接到有角运动的零件上的松紧螺套,必须能确实防止在整个行程范围内发生卡滞。

调整片操纵钢索不是主操纵系统的一部分,当调整片处于在最不利位置而飞机尚能安全操纵的飞机上,调整片钢索直径可以小于3.2毫米(1/8英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