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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适航规定(2004年) 第23.575条

第23.575条 检查及其他方法

必须根据第23.571、第23.572、第23.573或第23.574条要求的评定来确定检查方法,确定部位、周期或其他方法以避免灾难性破坏,并且必须将之纳入第23.1529条要求的持续适航文件的适航性限制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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