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适航规定(2004年) 第23.572条
第23.572条 金属机翼、尾翼和相连结构
对于正常类、实用类和特技类飞机,除非从疲劳的观点衡量已表明该结构、使用应力水平、材料和预期的使用与已有广泛而满意的服役经验的设计相类似,否则对那些破坏后可能引起灾难性后果的机体结构件的强度、细节设计及制造,必须按下列任何一条进行评定:
疲劳强度检查用试验或有试验支持的分析方法来表明,结构能承受在服役中预期的变幅重复载荷;或
破损安全强度检查用分析、试验或两者兼用的方法表明,当一个主要结构元件出现疲劳破坏或明显局部破坏后,结构不可能发生灾难性破坏,并且其余结构能够承受其值
虑,这些载荷必须乘以1.15的系数。
第23.573条(b)的损伤容限评定。
本条要求的每一评定必须:
包括典型的载荷谱(如滑行、地—空—地循环、机动、突风等);
计及任何由于气动面的交互作用而导致的显著影响;
考虑由于螺旋桨滑流载荷和旋涡碰撞抖振导致的显著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