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欠税公告办法(试行)(2004年) 第十四条 欠税公告办法(试行)(2004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