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森林防火条例(2008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森林防火条例(2008年) 第五十一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 目录 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