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森林防火条例(2008年) 第四章 灾后处置 第四十六条 森林防火条例(2008年) 第四十六条 第四章 灾后处置 第四十六条 森林火灾发生后,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采取更新造林措施,恢复火烧迹地森林植被。 第四十五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