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森林防火条例(2008年) 第四章 灾后处置 第四十三条 森林防火条例(2008年) 第四十三条 第四章 灾后处置 第四十三条 森林火灾信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或者林业主管部门向社会发布。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信息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发布。 第四十二条 目录 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