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森林防火条例(2008年) 第三章 森林火灾的扑救 第三十六条 森林防火条例(2008年) 第三十六条 第三章 森林火灾的扑救 第三十六条 武装警察森林部队负责执行国家赋予的森林防火任务。武装警察森林部队执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应当接受火灾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执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森林火灾扑救任务的,应当接受国家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 中国人民解放军执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的,依照《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引用法条 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2005)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