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森林防火条例(2008年) 第三章 森林火灾的扑救 第三十一条 森林防火条例(2008年) 第三十一条 第三章 森林火灾的扑救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布森林火警电话,建立森林防火值班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灾,应当立即报告。接到报告的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调查核实,采取相应的扑救措施,并按照有关规定逐级报上级人民政府和森林防火指挥机构。 第三章 目录 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