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森林防火条例(2008年) 第二章 森林火灾的预防 第十六条 森林防火条例(2008年) 第十六条 第二章 森林火灾的预防 第十六条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国家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报国务院批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制定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办法;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和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办法的规定,协助做好森林火…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必要的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演练。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