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防火条例(2008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森林火灾应急组织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森林火灾的预警、监测、信息报告和处理;

森林火灾的应急响应机制和措施;

资金、物资和技术等保障措施;

灾后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