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森林防火条例(1988年) 第四章 森林火灾的扑救 第二十四条 森林防火条例(1988年) 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森林火灾的扑救 第二十四条 扑救森林火灾时,气象部门应当做好与火灾有关的气象预报;铁路、交通、民航等部门,应当优先提供交通运输工具;邮电部门应当保证通信的畅通;民政部门应当妥善安置灾民;公安部门应当及时查处森林火灾案件,加强治安管理;商业、供销、粮食、物资和卫生等部门,应当做好物资供应和医疗救护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