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防火条例(1988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一旦发现森林火灾,必须立即扑救,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森林防火指挥部报告
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森林防火指挥部接到报告后,必须立即组织当地军民扑救,同时逐级上报省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或者林业主管部门。
省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或者林业主管部门对下列森林火灾,应当立即报告中央森林防火总指挥部办公室:
国界附近的森林火灾;
重大、特大森林火灾;
造成一人以上死亡或者三人以上重伤的森林火灾;
威胁居民区和重要设施的森林火灾;
二十四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未开发原始林区的森林火灾;
省、自治区、直辖市交界地区危险性大的森林火灾;
需要中央支援扑救的森林火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