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2011年)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二条 国营企业事业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自检查之日起1个月内未纠正的,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的部门有权收缴林木采伐许可证,中止其采伐,直到纠正为止: (二) 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2011年) (二)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二条 国营企业事业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自检查之日起1个月内未纠正的,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的部门有权收缴林木采伐许可证,中止其采伐,直到纠正为止: (二) 在采伐迹地上遗弃木材,每公顷超过半立方米的; (一) 目录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