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2011年) 第三章 森林更新 第十四条 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2011年) 第十四条 第三章 森林更新 第十四条 采伐林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优先发展人工更新,人工更新、人工促进天然更新、天然更新相结合的原则,在采伐后的当年或者次年内必须完成更新造林任务。 第三章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