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1987年) 第二章 森林采伐 第七条 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1987年) 第七条 第二章 森林采伐 第七条 对用材林的成熟林和过熟林实行主伐。主要树种的主伐年龄,按《用材林主要树种主伐年龄表》的规定执行。定向培育的森林以及表内未列入树种的主伐年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规定。 第六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