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1987年)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条 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1987年) 第二十条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条 盗伐、滥伐林木数量较大,不便计算补种株数的,可按盗伐、滥伐木材数量折算面积,并根据森林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处罚原则,责令限期营造相应面积的新林。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四条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