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1987年) 第三章 森林更新 第十七条 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1987年) 第十七条 第三章 森林更新 第十七条 人工更新和造林应当执行林业部发布的有关造林规程,做到适地适树、细致整地、良种壮苗、密度合理、精心栽植、适时抚育。在立地条件好的地方,应当培育速生丰产林。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