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2025年) 第五十条

第五十条 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后,森林、林木、林地、草原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采取更新造林等措施,恢复火烧迹地森林植被和林业、牧业生产条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森林草原资源的灾后恢复提供必要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