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2025年)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八条 扑救森林草原火灾应当根据需要及时设立火场前线指挥部,设立时机、级别、规模等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火场前线指挥部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人担任总指挥,同时应当设置专业指挥。各类参与火灾扑救的救援力量应当接受火场前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火场前线指挥部应当在核实火灾准确位置、范围以及风力、风向、火势的基础上,根据火灾现场天气、地理等条件,合理确定扑救方案、划分扑救地段、确定扑救责任人,科学防范和处置险情。军事设施、核设施、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施设备、油气管道、铁路线路等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受到火灾威胁时,应当在专业人员指导下消除威胁、科学施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