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2025年)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五条 发生下列森林草原火情,省级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机制)应当立即报告国家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由国家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按照规定报告国务院,并及时通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单位:
过火森林面积超过100公顷的森林火情,或者过火草原面积超过5000公顷的草原火情;
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者10人以上重伤的森林草原火情;
威胁居民区或者重要设施的森林草原火情;
火场距国界或者实际控制线5公里以内,并对我国或者相邻国家和地区森林草原资源构成威胁的森林草原火情;
经研判需要报告的其他森林草原火情。
省级人民政府直接向国务院报告的森林草原火情信息,应当同时抄送国家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国家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根据需要及时通报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