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2025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在防火区内开办农牧场、工矿等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旅游区或者新建开发区的,其森林草原防灭火设施应当与该建设项目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在林区成片造林、在天然草原成片种草的,应当同时配套建设森林草原防灭火设施。森林草原防灭火设施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森林草原防灭火设施验收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