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2025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承担国家规定的森林草原火灾扑救以及预防相关工作。

地方森林草原消防队伍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规模较大的森林、林木、林地、草原经营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相关人员应当取得国家规定的职业资格,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地方半专业(兼职)森林草原消防队伍由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森林、林木、林地、草原经营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建立。

国家引导和规范社会力量有序参与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规定及时调配力量开展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