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1989年) 第七条
第七条 森林经营单位和个人在森林的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植树造林应当适地适树,提倡营造混交林,合理搭配树种,依照国家规定选用林木良种;造林设计方案必须有森林病虫害防治措施;
禁止使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者造林;
对幼龄林和中龄林应当及时进行抚育管理,清除已经感染病虫害的林木;
有计划地实行封山育林,改变纯林生态环境;
及时清理火烧迹地,伐除受害严重的过火林木;
采伐后的林木应当及时运出伐区并清理现场。
植树造林应当适地适树,提倡营造混交林,合理搭配树种,依照国家规定选用林木良种;造林设计方案必须有森林病虫害防治措施;
禁止使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者造林;
对幼龄林和中龄林应当及时进行抚育管理,清除已经感染病虫害的林木;
有计划地实行封山育林,改变纯林生态环境;
及时清理火烧迹地,伐除受害严重的过火林木;
采伐后的林木应当及时运出伐区并清理现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