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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1989年) 第五章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第二十九条 城市园林管理部门管理的森林和林木,其病虫害防治工作由城市园林管理部门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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