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1989年) 第二章 森林病虫害的预防 第九条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1989年) 第九条 第二章 森林病虫害的预防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和监督森林经营单位和个人,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好林内各种有益生物,并有计划地进行繁殖和培养,发挥生物防治作用。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