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1985年) 第十一条 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1985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自然保护区的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统一管理。未经林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入自然保护区建立机构和修筑设施。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