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森林公园管理办法(2016年) 第十二条 森林公园管理办法(2016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占用、征收、征用或者转让森林公园经营范围内的林地,必须征得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同意,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办理占用、征收、征用或者转让手续,按法定审批权限报人民政府批准,交纳有关费用。 依前款规定占用、征收、征用或者转让国有林地的,必须经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09)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