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2017年) 第四章 罚则 第三十三条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2017年) 第三十三条 第四章 罚则 第三十三条 专业纤维检验机构未实施公证检验而编造、出具公证检验证书或者粘贴公证检验标志,弄虚作假的,由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或者地方质量监督部门对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