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2017年)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九条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2017年) 第二十九条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九条 棉花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伪造、变造、冒用棉花质量凭证、标识、公证检验证书、公证检验标志的,由棉花质量监督机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