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2006年) 第四章 罚则 第三十四条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2006年) 第三十四条 第四章 罚则 第三十四条 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四款的规定,强令将未经公证检验的棉花作为国家储备棉入库、出库的,对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