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200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2001年) 第五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包庇、纵容本地区的棉花质量违法行为,或者阻挠、干预棉花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对棉花收购、加工、销售、承储中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四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