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2001年) 第三章 棉花质量监督 第二十一条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2001年) 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棉花质量监督 第二十一条 棉花质量监督机构根据监督检查的需要,可以对棉花质量进行检验;检验所需样品按照国家有关标准,从收购、加工、销售、储备的棉花中随机抽取,并应当自抽取检验样品之日起3日内作出检验结论。 依照前款规定进行的检验不得收取费用,所需检验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支。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