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2001年) 第三章 棉花质量监督 第十五条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2001年) 第十五条 第三章 棉花质量监督 第十五条 国家储备棉的入库、出库,必须经棉花质量公证检验;经公证检验后,由专业纤维检验机构出具棉花质量公证检验证书,作为国家财政支付存储国家储备棉所需费用的依据。 经公证检验的国家储备棉,由专业纤维检验机构粘贴中国纤维检验机构统一规定的公证检验标志。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