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和市场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 第七条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格认定机关不受理申请者提出的棉花加工资格认定申请:
因质量违法或其他违法经营被责令改正或行政处罚,企业已改正且履行处罚义务之日起至提出申请之日尚未满半年的;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有关棉花质量监督管理的规定,有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其他严重质量违法行为的,自行政处罚之日起至提出申请之日尚未满1年半的;
出现过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棉花加工资格认定行为,至提出申请之日尚未满3年的;
因违法被撤销原棉花加工资格,至提出申请之日尚未满3年的;
因棉花违法经营受到行政处罚但不按法定要求履行处罚义务的;
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