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2015年) 第四章 检验检测机构从业规范 第二十八条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2015年) 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检验检测机构从业规范 第二十八条 检验检测机构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应当在其检验检测报告上加盖检验检测专用章,并标注资质认定标志。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