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2015年) 第四章 检验检测机构从业规范 第二十六条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2015年) 第二十六条 第四章 检验检测机构从业规范 第二十六条 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的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从业。 检验检测机构授权签字人应当符合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规定的能力要求。非授权签字人不得签发检验检测报告。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