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2021年) 第二十六条 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2021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法规对撤销、吊销、取消检验检测资质或者证书等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的;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