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2021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进入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现场检查;
向检验检测机构、委托人等有关单位及人员询问、调查有关情况或者验证相关检验检测活动;
查阅、复制有关检验检测原始记录、报告、发票、账簿及其他相关资料;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采取自查自改措施,依法从事检验检测活动,并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的监督检查工作。
进入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现场检查;
向检验检测机构、委托人等有关单位及人员询问、调查有关情况或者验证相关检验检测活动;
查阅、复制有关检验检测原始记录、报告、发票、账簿及其他相关资料;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采取自查自改措施,依法从事检验检测活动,并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的监督检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