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检察机关文明用语规则(2010年) 第十七条 检察机关文明用语规则(2010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违反文明用语规范,造成不良影响的,应给予批评、训诫或者责令公开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党纪、政纪及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