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检察官职业行为基本规范(试行)(2010年) 五、 检察官职业行为基本规范(试行)(2010年) 五、 五、 职业礼仪 第四十一条 遵守工作礼仪,团结、关心和帮助同事,爱护工作环境,营造干事创业、宽松和谐、风清气正的工作氛围。 第四十二条 遵守着装礼仪,按规定着检察制服、佩戴检察徽标。着便装大方得体。 第四十三条 遵守接待和语言礼仪,对人热情周到,亲切和蔼,耐心细致,平等相待,一视同仁,举止庄重,精神振作,礼节规范。使用文明礼貌用语,表达准确,用语规范,不说粗话、脏话。 第四十四条 遵守外事礼仪,遵守国际惯例,尊重国格人格和风俗习惯,平等交往,热情大方,不卑不亢,维护国家形象。 第四十条 目录 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