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惩戒工作程序规定(试行)(2022年) 第八条

第八条 检察官惩戒委员会委员、惩戒案件审查调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检察官也有权要求其回避:

本人是当事检察官或检察官的近亲属;

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办理的惩戒事项有利害关系;

担任过调查事项的证人,以及当事检察官办理案件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有可能影响惩戒事项公正处理的其他情形。

惩戒委员会副主任和委员的回避,由惩戒委员会主任决定;主任的回避,由惩戒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决定。惩戒案件审查调查人员的回避由检察长决定。